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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管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行为,提升植保社会化服务能力,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以下简称“专业化防治服务”),是指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契约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职责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或植物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植保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化防治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其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扶持方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物资扶持等方式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防治服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的监督与指导,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六条 【组织条件】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第七条 【报备管理】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防治服务,应当向服务对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的登记(法人)证书;
(二)设施设备、田间作业人员数量,日作业能力等;
(三)拟开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的服务区域、作业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信息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对报备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掌握所在地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基本情况和年度开展服务情况。
鼓励和支持建立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方便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登录并使用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
第九条 【技术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定期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等参加技术培训。
第十条 【择优扶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可优先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
(一)经相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登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报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条件;
(三)具有10名以上培训合格的田间作业人员;
(四)野外日作业能力达到1000亩(设施农业50亩)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管理、服务合同管理、田间作业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应急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防治、统防统治时,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防治作业
第十二条 【规范作业】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的指导意见,科学制定病虫害防治方案,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按照服务合同和防治方案开展防治服务。
第十三条 【绿色防控】鼓励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采取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高效施药机械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
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农药标签、安全间隔期、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安全作业】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实施具有安全风险的防治作业时,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田间作业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第十五条 【航空作业】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航空防治作业,应当提前勘察作业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确保作业安全。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安全处置】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安全储存、运输农药和有关防治用品,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鼓励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使用大包装农药,并与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农药包装物循环使用机制。
第十七条 【服务档案】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服务协议、防治方案、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服务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
防治投入品具体名称、生产企业、用量、时间等信息,应登陆全国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形成电子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处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纠纷处理】对专业化防治服务出现防治效果和药害纠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做好纠纷调解。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条 【评估推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负责组织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向社会推介并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11年8月1日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